
时间:2026-02-05
上海老人投靠落户政策主要面向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外迁人员。根据现行政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并非适用于所有外地户籍家庭,而是针对原为上海户籍、因支援外地建设(如支内、知青)或其他原因迁至外省市工作,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老人可申请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可选择在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若无子女,或子女因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且外省市无其他子女的,可落户于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且与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已满10年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若该外迁人员为支内或知青身份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若未享受社保待遇,则须落户于本人名下合法住所,其配偶可随迁或后续申请;
3、若上海支内、知青一方已故,其未再婚的外省市配偶可在双方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外迁的原上海户籍人员去世后,若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也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三、单身且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外迁老人,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及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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