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11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常住户口,需满足一系列明确条件。接收单位须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该单位需具备留学生落户申报资质(即拥有当年度留学生落户指标)。申请人本人需在留学回国后与上海用人单位签订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报时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若合同含试用期,须已通过试用期方可申报。
在个人条件方面,需满足:回国后首份工作在上海;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或出国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出国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指从回国入境之日起至在上海首份工作入职之日止的总时长);年龄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需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对应月份的个税缴纳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累计待业不超过2年”并不等同于“必须在回国2年内完成落户”,而是指工作起始时间应在回国后2年内。只要首份工作在上海且待业期未超限,后续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政策明确排除两类人群:一是通过远程教育等未实际出国(境)学习方式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二是由国内单位派遣出国的人员。这两类情形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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